消防安全疏散設施管理制度
1、各管理處應保持本管理處所轄樓宇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嚴禁占用疏散通道,嚴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堆放雜物影響疏散的障礙物。
2、各管理處應按規范設置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和應急照明設施。
3、各管理處應保持本管理處鎖管轄樓宇防火門、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機械排煙送風、火災事故廣播等設施處于正常狀態,由消防維保部定期組織檢查、測試、維護和保養。
4、各管理處嚴禁在工作期間將安全出口上鎖,需上鎖時必須有專人進行開鎖。
5、各管理處嚴禁在工作期間將安全疏散指示標志關閉、遮擋或覆蓋。